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标准 | 涉企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1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年度内1次,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
2 | 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年度内1次,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
3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五十七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年度内1次,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
4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年度内1次,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
5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年度内1次,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
6 | 医疗保险稽核 |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 年度内1次,国家和省部署的专项检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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