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就医备案人员类别
(一)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参保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参保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参保人员。
(二)临时外出就医类人员
1.异地转诊就医人员:指因患有限于本统筹地区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参保地确定的具有转诊资质的医疗机构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参保人员。
2.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除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以外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的参保人员。
二、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湖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附件1); (3)异地安置认定材料:居民户口簿(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备案个人承诺书》(以下简称“个人承诺书”,附件2) 。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需提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湖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居民户口簿(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四、常驻异地工作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湖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异地工作认定材料:参保地工作单位派出凭证、异地工作劳动合同任选其一,或个人承诺书。
五、异地转诊人员需提供的材料:(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
保障卡; (2)《湖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3)参保地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转诊转院单。
六、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 (2)《湖北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七、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办理的方式
参保人员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或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 等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通过线上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通过线下渠道申请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结。
参保人员在同一个就医地只能办理一种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在不同的就医地最多可同时办理一个长期类备案和一个临时类备案。
八、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办理备案时需注意的事项
(一)承诺制备案应用场景
异地长期居住类人员办理备案时,原则上应提交相应认定材料办理。参保人员暂时无法提供相应备案认定材料的,可通过签署个人承诺书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备案审核通过后参保人员可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二)补充认定材料渠道和时限
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需补充的认定材料、渠道、时限以及不实承诺担的责任等内容一次性告知参保人员。参保人员采用承诺制备案的,须在备案申请提交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补齐有效的认定材料。线上可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湖北医疗保障”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鄂汇办APP 等渠道补传认定材料。线下可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窗口补齐认定材料。对参保人员在线上渠道补传异地就医备案认定材料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通过线下渠道补充异地就医备案认定材料的,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即时办结。
参保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认定材料的,本次备案失效,并且该参保人员不再享受异地就医承诺制备案服务。期间,已发生异地住院或门诊慢特病类别医保结算的,该参保人员的行为将被纳入医保信用评价。
九、各类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备案长期有效,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有效期为2年(以备案开始日期计算,下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备案有效期为1年,转诊人员备案和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通过签署个人承诺书办理的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为30日。
备案有效期内参保人员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并享受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保地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重新办理备案。
十、如何判断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1.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使用“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直接结算;使用“普通门诊”、“定点药店购药”、“特药门诊”、“生育住院”类别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直接结算。
2.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使用“门诊慢特病”、“普通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直接结算;参保人使用“普通门诊”、“定点药店购药”医疗类别时无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即可直接结算;参保人手工(零星) 报销使用“特药门诊”、“生育住院”医疗类别时,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结算。
3.办理医保入院登记时校验备案。参保人员按照入院时的备案类型享受相应医保结算待遇。备案有效期内已办理入院手续的,出院时不受备案有效期和备案类型变更限制,可正常直接结算相应医疗费用。不支持出院结算后更改备案类型重新结算。
4.未备案人员结算。参保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或在就医地非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向参保地申请补办异地就医备案的,参保地应予以支持,补办备案选择的开始日期较当前日期提前不得超过60日。
十一、神农架林区异地就医备案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1-3335837;0719-3332070。
十二、新的异地就医备案政策执行时间
从2026年4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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